(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二)《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三十二条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三)《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7号):“第十五条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的费用包括安装、维修、训练等费用,按照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六十六条工伤职工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用人单位申报工伤职工的辅助器具配置费用时,提供以下资料:(二)配置辅助器具确认书;(三)辅助器具配置票据。”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修改后〈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253号):"第七条因第三人侵权认定为工伤的待遇处理办法。在遭遇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伤害的情形下,职工因劳动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同时构成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