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2、《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三十条第一款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第三款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工伤保险经办规程》(人社部发〔2012〕11号):"第六十一条用人单位申报医疗(康复)费,填写《工伤医疗(康复)待遇申请表》(表5-4)并提供以下资料:(二)工伤职工的医疗(康复)票据、病历、清单、处方及检查报告。" 1、《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三十三条工伤职工进行治疗和康复,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医疗和工伤康复待遇”。
2、《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修改后若干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253):"第七条在遭遇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伤害的情形下,职工因劳动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同时构成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